广州: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投保安责险!严管重罚施工单位未投保行为
发布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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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实施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投保安责险

对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安责险应以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购买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施工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责险相关保费

施工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足额投保安责险,并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安责险合同。


保障措施

对新建项目在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核查项目购买的安责险保单和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监管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等行为严管重罚

对未依法足额投保安责险的建设项目,限制其参与当年度各类示范观摩、奖项评比


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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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付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和损害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和诉讼等费用支付责任,均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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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

费率按照浮动费率的原则设计。根据施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至当前项目投保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记录和等级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其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调增或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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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额度。

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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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施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保险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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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住保办、市重点项目中心、市城建事务中心、市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各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机场建投集团、广州建筑集团,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安委会和市安委办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生生产责任保险(下称“安责险”)的工作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方案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全面实施安责险工作事项要求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安责险的安全风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市本地保险机构广泛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活动,提高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管理水平,强化事故预防、危机化解和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逐步形成参建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和理赔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各方信息畅通、保险资源共享、覆盖面广泛、适用性较强的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工作要求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应投保安责险,在投保安责险后仍有需要的工程项目,可以自行安排其他商业保险作为安责险的补充。对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特点设计满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安责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投保其他商业保险变相降低安责险保障额度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三、实施要点

(一)保障范围。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付的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人身伤亡和损害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服务和诉讼等费用支付责任,均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保障范围。

(二)保险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费率按照浮动费率的原则设计,结合工程规模、施工工期、施工企业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险治理等情况调整费率,推动施工单位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施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至当前项目投保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记录和等级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其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调增或调减。

(三)保险额度。

保险机构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方案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应满足《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关于“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要求,并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提高保险额度;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机构应采用符合规范的保险方案,足额承保,杜绝因赔偿限额不足削弱施工单位抗风险能力的行为。施工单位应足额投保安责险,鼓励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

(四)超赔再保险。

保险机构应与再保险机构合作建立超赔应急赔付机制,在保险承保限额之上提供共享额度超赔再保险服务。在承保年度内,所有被承保企业,因发生底层保单适用的赔偿事故,赔偿金额超过底层保单保障限额部分,由再保险机构在共享额度内提供超赔赔偿。

(五)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足额保障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投保施工单位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应配备充足的具有建筑行业服务背景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施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责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内对所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常态化巡检,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如三防应急演练服务等),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针对项目不同阶段进展出具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报告,定期报送各级监督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

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要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并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上浮保险费率或解除合同。

(六)保险理赔。

对于死亡赔偿以外的其他赔偿费用,安责险理赔工作应遵循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保额的范围内进行实际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获得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赔偿的权利。

投保项目发生事故后,投保的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施工单位依法获得的安责险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为房屋建设工程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对亡人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保险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被保险人未向受害者赔偿的,保险机构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七)参与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建设项目安责险应以项目为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购买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若施工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主体方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施工单位应将安责险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责险相关保费施工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足额投保安责险,并与选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安责险合同。新建工程应在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向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出示生效的安责险保单和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及时整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保险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承保服务能力,遵照法律法规开展安责险业务,制定满足施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的承保方案。同属一家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向上级公司申请授权在我市注册唯一地市级分支机构统筹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相关的安责险业务,并告知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业务的专业团队,加强从业人员安责险业务知识培训教育,指导帮助施工单位合理投保安责险;按规定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建立专门台账,专款专用;应为投保单位建立真实有效的服务档案,至少保留2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以备检查。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施工单位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建设项目拒不配合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及属地安全监督机构。

(八)监管部门。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安责险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各房建项目按要求购买安责险的核查工作,对新建项目在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核查项目购买的安责险保单和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及时掌握所辖房屋建筑工程投保情况,及时督促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依法纠正违规经营、应保未保、违规承保、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信息化监管,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安责险承保信息完备、数据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共享,提升理赔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管理效率和落实力度。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安责险的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预防功能。

(一)广泛宣传,强化安责险保险意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保险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媒体,加大安责险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施工单位广泛宣传安责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经典案例,营造推进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施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管理,规范安责险市场行为。

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应每年对本机构全部在保的安责险项目服务进行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各级住建监管部门。保险机构要落实安责险快速理赔通道服务,禁止保险机构有案不赔、拖延赔付、降低赔付标准、低价恶性竞争等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营商环境的行为。保险机构应严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方式开展业务,严守施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谨守法治要求和职业道德。

(三)健全考核,提升安责险服务质量。

保险机构应建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履约考核机制,通过定期履约考核、严格奖惩激励等方式,督促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及时淘汰人员不齐全、技术不过关、服务不到位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督促保险单位规范开展安责险承保工作、快速理赔工作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四)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各级住建监管部门应采取强有力管理措施,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未按要求开展承保业务、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等行为严管重罚。对未依法足额投保安责险的建设项目,限制其参与当年度各类示范观摩、奖项评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6日

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广州市住建局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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