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7月1日起,整治建造师违法执业
发布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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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启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与此同时,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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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执业和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重点关注了虚假材料注册、重复注册、社保关系问题、人证不符、超出执业范围、频繁更换注册单位、以及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实际到岗履职或随意更换等情形。

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各地住建部门组织企业、人员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整改。在7月10日前,各市(州)住建部门需汇总并上报自查情况。

调研督导阶段(7月15日—10月30日):省厅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随机检查。检查重点是未履行社保承诺等异常情况和被投诉的企业和人员。

处理处罚阶段(2024年11月15日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和人员,各地住建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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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常态化动态核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全部资质
(二)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相关单项资质。

二、核查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其他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最低等级核查注册建造师人数

三、核查方式
(一)省内建筑业企业单项资质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省监管平台”取消标注。企业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做出降级或撤销处理,并予以公告。

(二)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在“省监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单项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在“省监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直至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注册建造师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后取消标注。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省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应用异常资质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省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
(二)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省监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状态,选用资质状态正常的企业。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将“资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经审批获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得随意抽离注册人员,应当保证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具备规定标准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
(三)住建部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的文件规定出台后,具体核查内容和标准按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吉林省住建厅等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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