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4
阅读量: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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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草拟了《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茂名市西粤南路83号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科收,邮编525000。信封请注明“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联系人:任发囷,联系电话:2288335;电子邮箱:mmszjj2288005@maom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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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茂名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茂府规〔2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茂名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使用400万元(含)以上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包括市级财政统筹项目的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的建设资金(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

限额以下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楼堂馆所项目等另有规定的,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成本控制,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变更。严禁弄虚作假、拆解变更规避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等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指导实施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相关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投资审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优化设计、组织实施及工程变更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组织实施,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和成本控制责任。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等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

(二)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上级部门、使用单位要求等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导致的工程变更。

(三)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导致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的改变,包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组织方案的改变,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四)工程完成招标后对比招标图纸,由设计单位发出的所有施工图纸调整文件包括修改、增补、废除、新版图纸替换等设计变更。

(五)因设计缺陷或施工专业分包补充深化设计、主要材料设备换用导致的工程变更。

)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

)因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或特殊情况下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就合同价之外的额外施工内容及其涉及的责任事件所的签认证明。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金额分为轻微变更、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特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以市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金额为准。单项变更指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一段时间内(如一个季度)发生的因一种或多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的总和,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一)轻微变更

变更后工程投资未超过中标价,单项变更金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二)一般变更

变更后工程投资未超过中标价,单项变更金额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三)较大变更

变更后工程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额,单项变更金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四)大变更

      变更后工程投资超过中标价但未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单项变更金额累计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五)大变更

       变更后工程投资超过总概算中建安工程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任何一方或多方认为有需要实施工程变更并提出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形成是否同意开展工程变更的结论,结合原设计文件、招投标清单、合同内容等明确变更实施主体,提出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签章确认。对于较大变更、重大变更、特大变更情形,由建设单位报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查阅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研究,形成联合审查意见。

第八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按变更幅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一)轻微变更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负责调整,并将工程调整情况同步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备案

(二)一般变更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启动调整,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变更。

(三)较大变更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启动调整,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实施变更同步发改部门备案

(四)大变更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启动调整,报项目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发改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实施变更。

(五)大变更

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启动调整,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投资审核中心、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对于变更后工程投资额减少或投资额不变的,参照“轻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变更审核(备案)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逾期未出具意见的,视同同意此次工程变更。

第九条 拟变更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完成第八条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对按照规定需要重新审查施工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根据已签订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有关条款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竣工图中予以确认。若已签订合同中无工程变更相关约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或协议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或造成项目损失的(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认定的紧急情况等),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审查和实施。建设单位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情况的情形。如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按时派员参加审查会议,视同同意工程变更方案。

第十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核和审计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资金支付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负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明确单位内部工作责任和审批流程全面、准确掌握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负勘察、设计责任,对工程变更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对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质量负责。

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他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变更的相应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变更活动及台账资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参建单位过失等自身原因引起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十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工作、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文化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广电科研卫生保障性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设置在城规划建设范围内满足城市交通、运营及公共服务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供水、排水含污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

第十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工作量及服务费用的变更调整不适用本办法,由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

茂名市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备案)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总金额(元)


概算金额中的建安工程费(元)


概算金额中的预备费(万元)


使用预备费情况

(万元)


工程合同金额

元)


工程是否竣工验收

        

单项变更金额     (万元)


累计变更金额(含本次)

(万元)


单项变更原因

内容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盖章):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盖章):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投资审核中心意见:

 

 

 

     

(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发改部门意见:

 

 

 

     

(公章)

     

                                  

1.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各一份。

2. 本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第八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备案),未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可以不出具意见。

3. 审批(备案)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备案)意见,逾期视同同意工程变更。

 



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茂名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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