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厅:省评标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房屋市政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
发布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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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全文附后文)要点如下:

第三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房屋市政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相关从业经历证明,应能真实有效的反映申请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 (一)劳动(聘用)合同、职务任命书(如有)。

  • (二)社保缴费证明。同期的社保缴费单位与聘用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的,审核不予通过

  • (三)就职单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质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施工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或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施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2项施工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工程施工或建设管理。

  • 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下同)、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监理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或建设管理。

  • 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监理成果文件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可按如下要求调整:

  • (一)申请人的业绩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指国家部委指导的协会)、省级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科技、质量、安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类奖项的,可以只提供该获奖项目业绩

  • (二)申请人取得国家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8年以上,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只提供一项相关专业业绩

  • (三)申请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任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除外,下同)的技术负责人两年以上的,业绩可调整为提供以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相关方案审批页等)、对应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证明材料,需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以资质证书和企业证明材料共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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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日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标评审需跨日的,首日的评标评审费按照本条第(一)项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第八条 其他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如支付误工补助,则不再支付应急补助)。

(三)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珠三角6市以外的其他市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和本地评标评审,参照异地评标评审支付交通补助(其中,自驾车参照相邻市的标准包干)。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交通补助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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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相关工作指南的通知》(粤政数函〔2023〕901 号)关于“省行政监督部门应制定本行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的要求,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粤发改规〔2021〕1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1月22日至1月30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反馈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征求意见复函”。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xiaorunbao@gd.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 号粤财大厦 34 楼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收,邮编:510045。

附件: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专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入库相关工作指南的通知》(粤政数函〔2023〕901号)关于“省行政监督部门应制定本行业专家入库终审标准”的要求,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审核工作,细化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入库终审标准,提升入库专家整体素质,支持招标人组建与招标内容、项目特点匹配的评标委员会,更好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20〕1号)、《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粤发改规〔202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终审标准。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简称省专家库)中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类的评标评审专业进行归口管理。省专家库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专业的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的终审,适用本终审标准

第三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房屋市政工程类评标评审专家,应具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相关工作,具体指就职于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单位,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业务单位,并具体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技术或管理等相关工作。“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相关工作满8年,且原则上申请入库、评标专业变更、续聘时脱离相关领域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房屋市政工程类评标评审专业有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等5个一级类别,一级类别下分若干个二级类别,二级类别下再分若干个三级类别(具体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为准)。一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同一一级类别下的若干三级类别评标评审专业

第五条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建设行业相关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所载专业,应与所申请专业相一致或密切相关。

第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类评标评审专业。从事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监理等管理工作的可以申请工程施工、监理类评标评审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申请工程造价类评标评审专业。

第七条  相关从业经历证明,应能真实有效的反映申请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劳动(聘用)合同、职务任命书(如有)。劳动(聘用)合同要有聘用单位与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和工作期限等内容。在现聘用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不足8年的,还需提供过往就职相关单位的劳动合同、任命书(如有)。

(二)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所载的缴费年限、时间段需与申请者在相关业务单位从事所申请专业相关领域工作年限、时间保持一致或符合相关规定。社保费用缴纳单位与聘用单位不一致但能合理解释的,一并提供解释材料。同期的社保缴费单位与聘用单位、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就职单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质资格的证明材料。具体指就职单位的资质证书、名录备案证书(仅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或营业执照等。在现就职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不足8年的,需提供过往相应就职单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就职单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无资质资格要求的,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单位,可提供营业执照。聘用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不用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应与所申请的评标评审专业内容密切相关,有体现工程规模(如工程造价、面积、高度、跨度、结构形式、管径、道路长度、隧道长度、管线长度、处理能力等)的数据,能真实有效的反映申请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和证明申请者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所提交业绩不符合要求或与所申请三级类别评标评审专业关系不密切的,该三级类别评标评审专业申请不予通过。鼓励申请人提交超过最低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其条件和审查专业已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审核并进行名单公布,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业绩,申请与其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业密切相关的勘察、设计类评标评审专业的,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勘察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应专业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勘察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勘察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或勘察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勘察合同(有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等)、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下同)、勘察成果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

第十条  申请设计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应专业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设计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设计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或设计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设计合同、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设计成果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

第十一条  申请监理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或2项监理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或建设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监理成果文件主要页(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造价咨询单位、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单位的项目造价负责人、相关专业造价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参与不少于4项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金额5000千万元(或2项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金额1亿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审核。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服务合同或相关工程造价编审委托(申请)文件(自行编制免提供)、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任命书(如有)、造价成果主要页(概算报告、预算报告、招标控制价文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等,需有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及编审金额)等。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施工类专业的,所提交业绩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能证明申请人以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负责人身份,或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全程参与不少于4项施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2项施工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参与工程施工或建设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下同)、项目管理架构设置文件(或相关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鼓励申请人在申请时一并提供其他能证明自身专业能力的工程项目获奖、个人获奖、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发明专利、参与编制标准规范等奖项荣誉成绩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人业绩证明材料可按如下要求调整:

(一)申请人的业绩项目获得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指国家部委指导的协会)、省级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科技、质量、安全、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施工类奖项的,可以只提供该获奖项目业绩

(二)申请人取得国家不分级别或一级注册执业资格8年以上,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只提供一项相关专业业绩

(三)申请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任勘察、设计、监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除外,下同)的技术负责人两年以上的,业绩可调整为提供以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证明材料(如相关方案审批页等)、对应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证明材料,需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以资质证书和企业证明材料共同证明。

第十六条  不满足入选省专家库基本条件的,省专家库入库申请审核不予通过

已入选省专家库但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被移出省专家库的,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两年内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被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者因在聘任期内连续两个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规定被移出省专家库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因聘任期内任一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当年年度考评扣分累计超过40分且未进行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规定续聘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本终审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终审标准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

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广东省住建厅、发改委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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