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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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健全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制,规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下称“检查记录仪”)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记录仪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使用范围:全市纳入监管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中,由施工单位委派施工现场的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基本硬件要求: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录音、录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率不低于30Hz)、拍照(分辨率不低于2K)、本地存储(空间不低于64G)、自带行走轨迹记录(基于北斗定位)及无线传输(支持断点续传)等功能,具备足够的广角及防水防尘功能。

二、使用管理要求

各有关企业应制定检查记录仪使用及管理制度,落实配发使用、监督检查、维护保养、数据存储主体责任。各项目应结合实际,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检查1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施工,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

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存储留档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因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网络安全防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完全缺失的,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加强推广应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检查记录仪上岗,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突出事故主动预防、隐患及时消除、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具体举措。各区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推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企业主导,稳步有序推进。检查记录仪推广应用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相对高,措施不当可能引发质疑。各区局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得指定检查记录仪的品牌和型号,原则上于202411月底前完成推广应用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依法履职。各区局要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情况列为查内容,重点核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记录仪的检查频次、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检查记录仪影像资料与《施工安全日志》是否匹配,影像资料是否按要求进行存储并上报企业,影像资料反馈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落实闭环整改等情况。检查后,要综合运用约谈、通报、督办、立案处罚等手段,对未按相关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检查记录仪的企业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天开展安全检查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立案查处。对检查记录未如实记录隐患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立案查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4日      


专栏:行业新闻
作者: 佛山市住建局
原文链接: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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